关于印发《广州大学学生医疗保险参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06    浏览次数:

广大〔2008〕144号                         签发人:龙少锋

关于印发《广州大学学生医疗保险参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大学学生医疗保险参保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广州大学学生医疗保险参保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22号)的精神,确保我校学生参加医保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学生医疗保险)是解决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这一制度也为解决在校学生“看病贵”问题开辟了一条重要途径,体现了政府对学生医疗问题的关心和重视。对这项制度的实施,学校高度重视,全力推进。
  第二条 参加医保的对象包括全日制在校公办和民办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境外留学生。
  第三条 凡已纳入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收容和政府供养范围的参保人员到所属街道(镇)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参保登记。重度残疾人员到所属街道(镇)残联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参保费用由政府资助。此四类人员参加医保登记所需学校提供的材料,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办理。
  第四条 参加医保的学生每年缴纳保费80元,国家对交费的学生每人每年给予80元的补贴。不参加医保的学生国家不给予医疗补贴。
  第五条 每位参加医保的学生可按规定自选一家小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所在学校的医疗机构)和一家大医疗机构(二、三级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急)诊就医的定点医院。参保的学生因病持市医保局颁发的医保卡在自选的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可按一定的比例由医保经费支付。
  第六条 需要住院治疗的学生可凭医保卡在任何一家广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校学生寒暑假或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以及在外地实习期间,在当地公立医疗机构急诊发生的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药费,按40%的标准报销。
  第七条 学生参保工作由校公医办负责组织实施;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高职处、各学院和各二级学院配合校公医办做好学生参保的宣传发动、填表登记、保费收缴和医保卡的发放等工作。从2009年开始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附上学生参保的有关资料和学生缴交保费的委托书,并要求学生签署后在入校时一并交回。
  第八条 办理学生参保登记时间为每年9月(最后五个工作日不受理参保)。参保学生可与工商银行签订《委托银行自动转帐付款缴纳社会保险费授权书》,由银行直接从学生在校办理的银行卡划账。在9月办理参保登记的可从当年的7月1日享受医保,未按规定时间办理者,将在办理登记后的第3个月享受医保。
  第九条 已参加医保的学生在新年度不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将在每年的6月从参保人登记的银行帐户中进行划扣。需变更参保资料或停止参加医保的,应在每年5月底前办理变更、停保业务。
  第十条 学校公医办负责组织办理学生参保手续与学生医保的日常事务。本暂行办法由学校公医办负责解释。

广州大学办公室           2008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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