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2010〕51号
校属各单位: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学校制定了《广州大学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10年第3次校务会议审核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广州大学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执行《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22号),根据《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5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统筹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参加广州市居民医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普通在校本、专科生及研究生。
第二条 本校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门诊慢性病的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执行,不在学校统筹管理范围之列。
第三条 学生医疗费来源和使用。根据《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5号)的规定,按每名适用本办法的在校参保学生每年60元人民币的标准建立学校参保学生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参保学生在学校门诊部就诊公费部分的检查费、药费、治疗费、手术费、材料费以及因公造成的伤害所发生医疗费用及其在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门(急)诊公费部分的药费。
第四条 适用本办法的在校参保学生在学校门诊部就诊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按90%直接结算。
第五条 适用本办法的在校参保学生下列情况发生的药费由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按70%的比例予以报销。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材料费等费用不属专项资金支付范围。
(一)因病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急诊公费部分的药费;
(二)经学校门诊部医生同意,转诊到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公费部分的药费;
(三)寒暑假、休学期间在户籍所在地,或外地实习期间在当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包括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发生的急诊公费部份的药费;
第六条 学校门诊部医生每次转诊证明只报销与转诊日期相近的一张发票,转诊证明有效期14天。
第七条 在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或其它医疗机构急诊发生的费用需先由参保学生自费结算,再凭本年度缴纳医保费的银行凭据、身份证及一卡通原件;转诊证明;就诊病历;就诊医院正规发票以及费用明细单于就诊日期后6个月内向学生医疗保险费管理办公室申请零星报销。
第八条 符合报销范围公费部分的药费必须在本社保年度内办理报销,门诊部医保办于每年3-6月和10-12月受理,每月第一周星期一收件,节假日顺延。寒暑假不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 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门诊部医保办公室于3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结算,并由学校财务处将属于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支付的费用划拨到参保学生缴纳学费的帐户。
第十条 参保学生在指定转诊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不包括急诊)一天内所有发票最高医保支付费用为70元(即最高总药费为100元)。一个月内在学校门诊部及校外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的最高医保支付总费用为300元,一个年度最高为1600元。
第十一条 学生参保缴费成功次月方可享受门(急)诊专项资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在此前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有关医疗费用专项资金不予支付:
(一)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二)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三)明确已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或明确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
(五)中草药、生物制剂、营养药品;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学校指定转诊的医疗机构:省中医大学城医院、中山一院、中山二院、广医二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不包括各大医院分院)。急诊不规定上面指定医疗机构,但必须是广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 广州市医保指定门诊特定项目:急诊留观、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尿毒症血透、腹透、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治疗、慢性丙型肝炎治疗、家庭病床。
第十五条 广州市医保指定慢性病:糖尿病、高血压病、冠心病、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医保局批准,由学校学生医疗保险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