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等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2-28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放射等危险物品管理,保障学校和全体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我校教学科研和生产的顺利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大学校内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放射等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运输、储存和生产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剧毒品的购买和提运必须报校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备案,使用“广州市剧毒物品购买使用许可证”通过正常渠道在指定的化学危险品商店购买。严格遵守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委托专门的车辆运输化学危险品,装运化学危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禁止随身携带、夹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物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可靠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进行严格管理。对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加强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卫,注意存放安全,学校保卫处应经常予以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危险物品的保管应按照有关储存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专库,分类存放,并建立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使用化学危险品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具。

第六条  对化学固液废物的处理应定期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对剧毒品的处理由各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市公安局获准后委托公安局进行。处理前,各使用部门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毁弃。

第七条  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管理人员需报保卫处备案。剧毒品的管理采取用多少、买多少的限制措施。使用时做好使用记录,做到帐物相符,用剩物品严加保管。

第八条  危险物品的领用必须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对剧毒物品的使用过程应进行严格控制和监督,对其领取、使用、剩余、废物、耗损的数量必须做好详细记录,用剩数量及时退库,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渣滓应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九条  要经常对提运、使用和管理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确保人身与物品安全。从事化学危险品试验的教职工应当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方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广州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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